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B)公務員出席演講,每小時支領鐘點費不得超過新臺幣5千元
(C)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
(D)公務員因公務禮儀需要,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得不必簽報長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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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6), C(42), D(825), E(0) #387703
統計: A(8), B(26), C(42), D(825), E(0) #387703
詳解 (共 5 筆)
#525369
| 四、 |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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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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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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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525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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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528
十一、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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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531
十四、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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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0935
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十、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 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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