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B)公務員出席演講,每小時支領鐘點費不得超過新臺幣5千元
(C)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
(D)公務員因公務禮儀需要,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得不必簽報長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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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6), C(42), D(825), E(0) #387703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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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台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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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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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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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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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十、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 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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