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委員會之組成,每滿幾人應有2 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
(A)4人
(B)5人
(C)6人
(D)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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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4), B(63), C(22), D(18), E(0) #387701

詳解 (共 1 筆)

#525357
名  稱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5 月 25 日
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第 2 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 第四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 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 理會議主席。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 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 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第二項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受考人得自 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前項票選,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但各機關情形特 殊者,得採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辦理選務人員應嚴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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