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認為長官之命令違反行政法規,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應負報告之義務
(B)長官如認為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C)長官如拒絕以書面下達命令,視為撤回命令
(D)公務人員得逕行拒絕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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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54), C(12), D(573), E(0) #287209

詳解 (共 2 筆)

#2670609

長官如拒絕以書面下達命令,視為撤回命令

這個其實也錯了,現在還要長官簽屬才可以

第 17 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
,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
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
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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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1097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第 1 項但書。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
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
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
視為撤回其命令。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令行政」。準此,公務員如為屬
官自須服從長官所發布之命令,惟當長官命令違法時,除「絕對不服從說」外,在學說上另
有如下三說:
(一)絕對服從說:認為長官在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命令,無論合法與否屬官皆有服從的
義務。亦即,屬官對於長官之命令並無適法與否之審查權。
(二)相對服從說:認為如屬官認為長官的命令已「顯然」違法時,則屬官即不具服從違法
命令的義務。亦即,此說認為屬官對於上級長官的命令已有形式的審查權。
(三)意見陳述說:主張屬官若認為長官命令違法,可向該長官陳述意見,惟是否接納仍取
決於長官,如長官不接受該意見,屬官仍應服從該命令,不得藉故抗命,但相關責任應由長
官承擔。
依照我國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之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
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已有上述學理「陳述意見說」
之特質﹔惟若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
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則另屬「相對服從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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