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0 條規定,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 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其決議應有
(A) 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B)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C)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D) 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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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84), C(320), D(69), E(0) #39699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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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 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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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

第 十 條         

    考核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

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方得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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