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0 條規定,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
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其決議應有
(A) 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B)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C)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D) 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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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84), C(320), D(69), E(0) #396994
統計: A(25), B(84), C(320), D(69), E(0) #396994
詳解 (共 2 筆)
#547763
| 第 10 條 | 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 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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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868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 |
第 十 條
考核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
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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