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特殊教育法第 27 條規定,國民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 及核算方式之辦法,由下列何單位定之
(A)中央主管機關
(B)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
(C)各學校校務會議
(D)各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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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223), C(24), D(10), E(0) #397003
統計: A(233), B(223), C(24), D(10), E(0) #397003
詳解 (共 3 筆)
#547784
| 第 27 條 |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 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 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 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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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716
| 特殊教育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
第 2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
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
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
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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