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師法第 30 條規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為
(A)分為二級
(B)分為三級
(C)專科以上學校分為三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為兩級
(D)專科以上學校分為兩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為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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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9), B(423), C(616), D(819), E(0) #397005

詳解 (共 3 筆)

#547790
第 30 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 (市) 、省 (市)及中央三級。
第 31 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 決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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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9802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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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0458
教師法第四十四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
(共 1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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