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特殊教育法第 5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其成員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
(A)不得少於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B)不得超過半數, 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C)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D)不得少於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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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491), C(51), D(287), E(0) #397004
統計: A(86), B(491), C(51), D(287), E(0) #397004
詳解 (共 3 筆)
#547787
| 第 5 條 |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 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 ,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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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0439
第五條(特殊教育諮詢會之設立)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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