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4 條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核,應
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A)應予接受
(B)得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變更之
(C)得再敘明理由交回復議
(D)得提校務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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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31), C(125), D(71), E(0) #396995
統計: A(56), B(231), C(125), D(71), E(0) #396995
詳解 (共 1 筆)
#547765
| 第 14 條 | 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 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各校平時考核獎勵記功以下之案件,成績考核委員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 案或已有明確獎勵基準者,得先行發布獎勵令,並於獎勵令發布後三十日 內提交成績考核委員會確認;成績考核委員會不同意時,應依第一項程序 變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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