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解釋,法律規定舉辦證券投資講習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營業範圍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格,方得為之,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之限制?
(A)結社自由及言論自由
(B)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
(C)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
(D)集會自由及職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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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 B(2920), C(673), D(1445), E(0) #167457
統計: A(319), B(2920), C(673), D(1445), E(0) #167457
詳解 (共 10 筆)
#1417175
依司法院解釋,法律規定舉辦證券投資(講習→言論)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營業→職業)範圍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格,方得為之,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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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441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634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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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96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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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
77年1月29日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等規定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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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中
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原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業務範圍依該規定之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
自由之意旨,並不包括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修正發布
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已停止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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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48
可以集會但是不能發表有關證券投資講習的活動
故選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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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006
舉辦證券投資講習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營業範圍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格==>涉及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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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68
無投顧證就不能營業、開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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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59
| 字第634號 | 【解釋日期】96/11/16 | 。理由書及附件 |
【解釋文】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原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業務範圍依該規定之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不包括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修正發布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已停止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1、15、23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8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訂定)第2、23、4、5條(廢);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2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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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3419
原本題目:
依司法院解釋,法律規定舉辦證券投資講習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營業範圍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格,方得為之,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之限制?
(A)結社自由及言論自由(B)
B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C)
C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D)
D集會自由及職業自由
修改成為
依司法院解釋,法律規定舉辦證券投資講習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營業範圍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格,方得為之,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之限制?
(A)結社自由及言論自由
(B)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
(C)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
(D)集會自由及職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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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54
嗯嗯 原來如此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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