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最高法院院長代理院長
(B)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
(C)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立法院決議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
(D)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大法官互推一人代理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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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 B(3257), C(664), D(1172), E(0) #167465
統計: A(304), B(3257), C(664), D(1172), E(0) #167465
詳解 (共 10 筆)
#127962
司法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 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 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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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010
提供一個小技巧:誰提名的誰就要補~不用看組織法也能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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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841
司法院組織法 已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全文22條條文
4F所列之條文內容,現應為第7條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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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929
憲法法經之審判長由資深大法官擔任,如有相同資深的大法官,則由較年長的資深大法官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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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83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關於司法院第六屆大法官於九十二年任期屆滿前,大法官及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出缺時,其任命之程序,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未設規定。惟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一定之職權,乃憲政體制之一環,為維護其機制之完整,其任命程序如何,自不能無所依循。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民意機關同意後任命之,係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之一貫意旨,亦為民意政治基本理念之所在。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既已將司法、考試、監察三院人事之任命程序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基於憲法及其歷次增修條文之一貫意旨與其規範整體性之考量,人事同意權制度設計之民意政治原理,司法院第六屆大法官於九十二年任期屆滿前,大法官及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出缺時,其任命之程序,應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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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393
資深大法官應該是審理憲法法庭充當審判長時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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