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何種情事者,檢察官或候選人得向該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A)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
(B)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C)當選人曾對有投票權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自由行使投票權
(D)當選人曾對其他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要求其放棄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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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2), B(398), C(306), D(158), E(0) #167460

詳解 (共 5 筆)

#235264

原答案只有寫到"當選"無效之訴,但題目是問"選舉"無效之訴.因此原答者未回答此問題.


一、選舉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二、當選無效之訴


  當選人有(一)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二)有暴力或賄選行為介入選舉之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當選人參選時之資格不符規定者,於任期屆滿前,均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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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56
第 120 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 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 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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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57
第 118 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 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 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 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 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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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9379
選舉無效,15。當選無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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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461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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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18536
未解鎖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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