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警察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等事項,應依何規定為之?
(A)由實際實施之警察人員,視現場情形裁量決定之
(B)係地方自治事項,由縣市政府警政機關頒布自治規則規定之
(C)係法律保留事項,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
(D)涉及人身自由,不得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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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101), C(6113), D(52), E(0) #15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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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64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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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18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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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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