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有關大學與學生之特別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大學對學生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B)僅限於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對人民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應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C)大學對學生所為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其他基本權利,應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D)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應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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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 B(1791), C(152), D(29), E(0) #250825

詳解 (共 6 筆)

#221604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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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46
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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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883
16條 人民有請願訴訟訴願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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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564

684  只有 退學處分  改變其學生身份  影響學生受教育權 屬重大影響   應準予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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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930
B:要改為- 不限~所有權利受侵害之學生...
(共 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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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927
 B 改為: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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