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辦理一併徵收之土地改良物,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多久期間內應徵收之?
(A)5年
(B)3年
(C)2年
(D)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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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86), C(8), D(88), E(0) #388121

詳解 (共 1 筆)

#745935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 條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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