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土地稅核課之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為下列何者?
(A)①訴願②再訴願③行政訴訟
(B)①復查②再訴願③行政訴訟
(C)①復查②訴願③行政訴訟
(D)①訴願②復查③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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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2), C(386), D(31), E(0) #388124

詳解 (共 2 筆)

#1166698
稅捐稽徵法
第 38 條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 訴訟。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 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 日內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 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 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 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 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 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 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 息,一併徵收。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 終結,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送達收入退還書、國庫支票或補繳稅款繳納通知 書之案件,或已送達惟其行政救濟利息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規 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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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38 條納稅義務人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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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68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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