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規定,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多久,將總預算案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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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580), C(302), D(45), E(0) #143540

詳解 (共 5 筆)

#123501
第四十條(總預算案)
  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
     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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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1772
開始前:直轄市→3個月縣市&鄉鎮市→2個...
(共 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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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76
國稅
1.所得 2.遺產贈與 3.關稅
4.營業 5.貨物 6.菸酒
7.證券 8.期貨 9.礦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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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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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795
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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