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
(A)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B)省名稱之變更由行政院報總統核定
(C)省為地方自治團體
(D)省政府有權撤銷縣(市)自治事項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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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1), B(214), C(323), D(92), E(0) #198139

詳解 (共 7 筆)

#406593
B:  第6條 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C:  第2條 省非自治團體
D: 第8條 省政府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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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562

臺灣省政府,在1998年實施精省後,已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不具備實施地方自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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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171
都已經廢省了還出來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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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826
派到哪呢?
到內政部的倉庫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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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943

省政府為   行政院   派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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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388

解析

1)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號(民國 87年10月22)爭點:86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仍屬公法人?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 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2憲法增修條文第9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3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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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202
省非地方自治團體,也非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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