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跨越地方自治團體之間的自治事項,得如何處理?
(A)必須合設事業組織經營之,不得僅由單一地方自治團體負責
(B)得由單一自治團體負責,不得合設事業組織經營之
(C)如合設事業組織經營之,不必經由各該議會或代表會之同意
(D)得由自治監督機關指定適當之單一自治團體負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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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6), C(18), D(1318), E(0) #154726
統計: A(281), B(6), C(18), D(1318), E(0) #154726
詳解 (共 4 筆)
#616479
得如何處理:
1.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地方間自己喬不好... ↓ )
2.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
3.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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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58
| 第 21 條 |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 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 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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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523
地方制度法 § 21 跨區域自治事項之處理
地方制度法 § 24 合辦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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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827
是否要增加 由各該地 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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