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開徵地方稅課,下列何種稅課不得開徵?
(A)特別稅課
(B)臨時稅課
(C)附加稅課
(D)轄區外之交易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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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53), C(31), D(2154), E(0) #149533

詳解 (共 3 筆)

#593414

地方稅法通則
第 3 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臨時稅課應指明課徵該稅課之目的,並應對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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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56

鄉鎮市只能課徵臨時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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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055
地制法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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