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社區與村里人事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村里長由縣市長任命,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與村里幹事則由民選產生
(B)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需有社區規劃師之資格,村里長與村里幹事則不需要
(C)村里幹事需有公務員之資格,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與村里長則不需要
(D)村里長與村里幹事是公職人員,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則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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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50), C(1586), D(82), E(1) #149544
統計: A(17), B(150), C(1586), D(82), E(1) #149544
詳解 (共 8 筆)
#454732
村里幹事需有公務員之資格,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與村里長則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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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50
村里機制在社區環境規劃中本應佔有重要的角色,加上村里長的民意基礎以及村里幹事的公務員舉材任用資格,照理說應是村里環境改造過程的最佳推動與參與者。
http://elpueblo.ancc.org.tw/p_61.php
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上該條文,社區發展工作根本上就缺乏具統整管理權
威的組織架構系統,因此也同時缺乏可以集中控管協調的法定權力,現存的協調
管理機制多為中央與地方政府單位,社區中僅存非公部門性質的社區發展協會。
協調工作為各級政府間的工作,且視情況需要而進行輔助性協調工作。至於社區
內整體事務之發起,決議與協調合作則無一套統整性制度規範保障。
其實我再看一次,發現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應該是由選舉產生,村里長也是由選舉產生,除非2次無人登記村里長候選人,
才由上級政府遴聘之,才有官派的可能.
所以只有村里幹事一定會是公務員(也是上級自治團體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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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51
社區發展現階段遭遇困境如下。
ㄧ、第一類社區發展困境歸納論點
(一)社區規範定位模糊:「社區發展工作綱要」雖規定社區發展協會為「人民
團體」,但是主管機關卻又能輔導社區居民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
(二)社區範圍無法反映社區居民生活或關係網路
(三)社區與村里鄰角色角色混淆,容易發生爭奪資源之情況
(四)社區發展組織代表性不足,卻身負社區自治等重責大任
ㄧ、第一類社區發展困境歸納論點
(一)社區規範定位模糊:「社區發展工作綱要」雖規定社區發展協會為「人民
團體」,但是主管機關卻又能輔導社區居民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
(二)社區範圍無法反映社區居民生活或關係網路
(三)社區與村里鄰角色角色混淆,容易發生爭奪資源之情況
(四)社區發展組織代表性不足,卻身負社區自治等重責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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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52
二、第二類社區發展困境歸納論點
(一)社區範圍界定範圍大小不ㄧ致,村里鄰行政人員否定社區功能。
(二)社區組織繁多,功能重疊,各自為政。
(三)社區發展之人力與財力仍未成型,尤以社區自治經費來源最為有限(行政
院研考會,1996:37-41)。
(一)社區範圍界定範圍大小不ㄧ致,村里鄰行政人員否定社區功能。
(二)社區組織繁多,功能重疊,各自為政。
(三)社區發展之人力與財力仍未成型,尤以社區自治經費來源最為有限(行政
院研考會,1996: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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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978
我猜B應該是錯在社區理事長也不需要有社區規劃師資格,社區理事長不是這樣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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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49
社區規劃師駐地計畫過程觸及了社區居民、地區環境規劃專業者、地區社會環境運動與文史工作者、社區發展協會、以及縣市鄉鎮村里等各級政府相關社區發展體系。在這些不同的社區關係人或組織之中,村里機制是散佈最廣最均質的公共行政部門,同時也是國家行政機器的末端觸角。包括民選的村里長,以及鄉鎮市公所委派的村里幹事,這些人事的安排,毫無疑問的,是為了處理地方基層自治事務(台灣省民政廳,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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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884
請問B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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