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1條規定,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下列何種支出?
(A)地方政府臨時性員工的人事費
(B)地方基本設施或小型建設經費
(C)非經常性支出
(D)其他非屬於地方政府應行辦理之地方性事務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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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519), C(14), D(21), E(0) #149552
統計: A(104), B(519), C(14), D(21), E(0) #149552
詳解 (共 2 筆)
#874377
唉.....但不這樣規定沒法做到人事費的控管,而關於臨時人員的人事費本身就是從各單位業務費項下支應,有錢才能請
財劃法 § 37-1
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下列各項支出:
一、地方政府編制內員額與經上級政府核定有案之人事費及相關費用。
二、一般經常性支出、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及依法律規定必須負擔之經費。
三、地方基本設施或小型建設經費。
四、其他屬地方政府應行辦理之地方性事務經費。
地方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後,其收入不足支應支出時,應由其所獲分配之統籌分配稅款予以優先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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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04
話說這樣會不會對於臨時性員工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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