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民投票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地方性公民投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與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地方行政首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一與百分之一以上
(B)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則否
(C)投票人數未達有選舉權者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即為否決
(D)在居住地住滿四個月以上,即有該地方行政區域內之公民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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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387), C(60), D(222), E(1) #149548
統計: A(80), B(1387), C(60), D(222), E(1) #149548
詳解 (共 10 筆)
#1411574
(B)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則否 公民投票法 第 3 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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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7029
修法了喔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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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24
公投法第八條(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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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55
| 第 四 章 公民投票結果 | ||
| 第 30 條 |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 否決。 | |
眼花了..本來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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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093
A
| 第 27 條 |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 (市) 長選舉選 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 (市) 長選舉選 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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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276
有效同意票數是指什麼人數的二分之一才算通過?是全國可投票人總數的二分之一?抑或 來投票(已達過半數)人數的二分之一?法條講的我看不懂, 不知有哪位大大可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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