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大學法規定,大學設立下列那一個組織,以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A)校務會議
(B)行政會議
(C)教評會
(D)校長遴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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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35), B(185), C(124), D(29), E(0) #111579
統計: A(8335), B(185), C(124), D(29), E(0) #111579
詳解 (共 1 筆)
#744725
大學法第13條
| 第 13 條 | 大學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 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 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 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 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 由各大學組織規程規定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 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 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大學組織規程規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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