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學校衛生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
(A)一人
(B)二人
(C)三人
(D)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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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455), C(7), D(0), E(0) #146856

詳解 (共 2 筆)

#607192

第 7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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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163
學校衛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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