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之規定,關於行政院會議,以下何者錯誤?
(A)行政院院長為主席
(B)行政院院長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代理主持
(C)依法須提出於立法院之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均應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D)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應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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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5865), C(589), D(88), E(0) #221622
統計: A(27), B(5865), C(589), D(88), E(0) #221622
詳解 (共 4 筆)
#477283
根據《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行政院會議由
- 行政院院長
- 行政院副院長
- 各部會首長
- 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組織之,以行政院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出席者公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此外,行政院之秘書長、副秘書長、行政院發言人,以及經行政院院長指定之機關首長,應列席行政院會議,惟不具有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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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664
(B) 行政院院長不能出席時,由行政院副院長理主持
(C)"特赦案"不需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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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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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條 |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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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403
憲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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