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有權複決憲法修正案?
(A)司法院大法官
(B)立法院
(C)總統
(D)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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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296), C(21), D(3552), E(0) #221594
統計: A(84), B(296), C(21), D(3552), E(0) #221594
詳解 (共 7 筆)
#257030
憲法增修條文 第一條(人民行使直接權利)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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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150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
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1/4 3/4 3/4---> 1/2 1/2
(立法院)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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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474
立法院只有提議權...人民才有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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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470
這一題真的還是掉進陷井去了...傻了我還選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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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380
複決.....我又被騙ㄌ....大家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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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480
四分之一的打法是(1/4) = =
1/4立法委員提議,3/4立法委員出席,3/4立委決議
公告半年(6個月),3個月內投票複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1/2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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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224
更正3F大大
憲法修正案:
是立法委員 4/1 提議 → 4/3 出席 →4/3 決議→提請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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