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我國領土變更應經何種程序?
(A) 經國民大會決議
(B) 經立法院決議
(C) 經行政院決議、立
法院複決同意
(D) 經立法院決議、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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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81), C(111), D(7452), E(1) #149688
統計: A(56), B(81), C(111), D(7452), E(1) #149688
詳解 (共 3 筆)
#467926
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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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431
憲法增修條文:
第1條(人民行使直接民權)
(1)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第4條(立法委員之選舉)
。。。
(5)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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