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第70條及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之見解,下列有關預算案之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委員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但可移動或增減原預算之項目
(B)立法委員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亦不可移動或增減原預算之項目
(C)立法委員可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但不可移動或增減原預算之項目
(D)立法委員可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亦可移動或增減原預算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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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626), C(46), D(10), E(0) #152712
統計: A(153), B(626), C(46), D(10), E(0) #152712
詳解 (共 5 筆)
#460235
如你所說的立法院是請行政院變更,後其項目才隨之調整
所以是行政院移動和調整,而非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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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035
NR.391 中提到,「立法委員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所顯示之重要政策如不贊同時,自得就其不贊同部分,依憲法所定程序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其相關之預算項目,自亦隨之調整;或於審議預算案時如發現有不當之支出者,復得逕為合理之刪減,均足達成監督施政,避免支出浮濫致增人民負擔之目的。」
那為什麼答案是(B)呢? 煩請高手解決我的困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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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59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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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48
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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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034
(A) 立法委員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但可移動或『增減』原預算之項目 → 不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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