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憲法第70條及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之見解,下列有關預算案之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委員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但可移動或增減原預算之項目
(B)立法委員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亦不可移動或增減原預算之項目
(C)立法委員可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但不可移動或增減原預算之項目
(D)立法委員可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亦可移動或增減原預算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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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1041), C(120), D(20), E(0) #184394

詳解 (共 3 筆)

#1495323
釋字391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
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
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
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
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
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
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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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1990

釋字391

解釋文-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理由書-……立法委員於審議預算案時,雖不變動總預算金額,僅對各機關原編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作移動增減,然就被移動而增加或追加之原預算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其情形與不增加總預算金額,在預算案之外,以委員提案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實質上亦無不同,既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尚非憲法之所許。至立法委員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所顯示之重要政策如不贊同時,自得就其不贊同部分,依憲法所定程序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其相關之預算項目,自亦隨之調整;或於審議預算案時如發現有不當之支出者,復得逕為合理之刪減,均足達成監督施政,避免支出浮濫致增人民負擔之目的。

白話解釋-立法委員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憲法§77,亦不可移動或增減原預算之項目→釋字391:總額不變但各項目間作移動調整增減(把A項目減少來增加B項目),也是憲法所規範增加支出提議的一種。

不可提議增加支出,不可移動增減,但可以就不當支出部分做合理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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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250
立委不是可以刪預算?有人知道此題的法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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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1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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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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