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可分為四種,不包括下列那一種
(A)有限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兩合公司
(D)獨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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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21), C(304), D(1588), E(0) #360415
統計: A(73), B(21), C(304), D(1588), E(0) #360415
詳解 (共 2 筆)
#427359
公司分為下列四種:
一 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 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
,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有限責任股東 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
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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