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視為贈與行為?
(A)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
(B)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
(C)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D)父母為小孩支付教育費與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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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3), C(62), D(1766), E(0) #394002

詳解 (共 2 筆)

#3295409

(A)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  → 「以贈與論」課稅之核定。
(B)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   → 「以贈與論」課稅之核定。
(C)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 「以贈與論」課稅之核定。
(D)父母為小孩支付教育費與生活費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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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9453
【遺贈稅法第5條】-六款【以贈與論】的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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