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基本法》的條文揭示 ,下列何項為教育權的主體?
(A)教育主管機關
(B)國家
(C)人民
(D)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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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3), C(2695), D(14), E(0) #204001

詳解 (共 1 筆)

#493017

教育基本法

 

 

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健 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 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 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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