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學齡兒童入學年齡如何計算?
(A)以入學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滿六歲者
(B)以入學當年度七月一日滿六歲者
(C)以入學當年度八月一日滿六歲者
(D)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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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208), C(706), D(3749), E(0) #120363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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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暑假生日的同學一定是班上年紀最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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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六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入學,除依本法第六條之規定外,依左列各款辦理。一、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學齡兒童,戶政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調查 造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並由鄉( 鎮、市、區)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通知入學。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 算,以兒童之出生年月日加六年,其和未超過該年度九月一日者,均 予列冊。其調查造冊工作,戶政機關必要時得協調當地國民小學協助 辦理。二、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分發入國民中學,並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之。 三、分發學生入學之通知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分發入學之學校名稱及地址。 (二)新生報到、學校開學、註冊及上課之日期。 (三)學生註冊須知及其他有關入學注意事項。
四、曾經分發因故未入學之學生,其未超過規定年齡者,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輔導其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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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一日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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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入學,除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強迫入 學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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