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安為國民小學六年級學生,其期末成績百分制分數為88分,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請問教師應將其分數轉換為何種等第?
(A)優
(B)甲
(C)乙
(D)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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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 B(6628), C(172), D(2), E(0) #120365
統計: A(274), B(6628), C(172), D(2), E(0) #120365
詳解 (共 4 筆)
#401346
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一、優等:九十分以上。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五、丁等:未滿六十分。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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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947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第 9 條 第三項、第四項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第 9 條 第三項、第四項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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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934
我以為間距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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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306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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