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依下列何者之規定辦理?
(A)大學法
(B)教師法
(C)國民教育法
(D)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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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155), C(117), D(1116), E(1) #120372
統計: A(65), B(1155), C(117), D(1116), E(1) #120372
詳解 (共 4 筆)
#328107
第 66 條
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撫卹、
資遣年資之併計,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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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70
私立學校法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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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33
校長也曾是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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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692
私立學校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66 條 第一項
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於依教師法規定之儲金制建立前,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由私校退撫基金支付;曾任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前,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已繳費,離職時未支領公、自提基金之年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應。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37 條
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未核給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66 條 第一項
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於依教師法規定之儲金制建立前,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由私校退撫基金支付;曾任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前,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已繳費,離職時未支領公、自提基金之年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應。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37 條
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未核給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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