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係如何產生?
(A)教育部部長聘任
(B)師資培育之大學相互推選
(C)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
(D)全國教師會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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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8), B(1100), C(47), D(256), E(0) #120378
統計: A(1438), B(1100), C(47), D(256), E(0) #120378
詳解 (共 3 筆)
#277574
| 第 3 條 |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次長 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中央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 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中聘兼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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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1422
第 3 條 n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各單位代表、本部所屬機關代表、n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中派(聘)兼之。任一性n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n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n。n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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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9617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會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各單位代表、本部所屬機關代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教師、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中派(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應包括具有師資培育課程辦理經驗或教學經驗之教師。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各單位代表、本部所屬機關代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教師、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中派(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應包括具有師資培育課程辦理經驗或教學經驗之教師。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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