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大學法」,若某大學校務會議成員總額為一百五十四人,則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多少人?
(A)十人
(B)十一人
(C)十六人
(D)二十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9), B(423), C(3494), D(272), E(0) #120357

詳解 (共 8 筆)

#83449
學生代表不得少於1/10~
所以是154*0.1=15.4<16 :)
92
0
#370114
大學法的第33條: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
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
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18
0
#370089


大學法的第33條

4
0
#367768

我也記得十分之一,不知哪找。
1
0
#366003
學生代表人數大學法好像沒明訂::各校自行規定耶= =

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
,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十分之一去哪找的??0.0?
1
0
#977770
謝謝
0
0
#83329
怎麼算?@@
0
0
#5862080
大學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