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
(A)由各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之,任期1年
(B)由各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之,任期2年
(C)由委員互選之,任期1年
(D)由委員互選之,任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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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2), C(159), D(22), E(0) #297267
統計: A(18), B(12), C(159), D(22), E(0) #297267
詳解 (共 1 筆)
#933518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
連任。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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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申評會之組成、主席產生方式及委員任期之規定,由各校擬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申評會之組成應包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學校代
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校校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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