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 ) 某甲於98年度出售非屬上市、上櫃、興櫃公司之A、B兩家公司股票,其中A
公司股票出售成交價額為1億元,惟因無該股票原始取得成本資料,乃依財
政部所定計算方式,申報交易所得為2,000萬元,另B公司股票交易係依實際
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計算損失為3,000萬元,則甲申報98年度個人
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若干?
(A)損失3,000萬元
(B)
損失1,000萬元
(C)所得0元
(D)所得2,000萬元。[基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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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5), C(87), D(56), E(0) #297326
統計: A(4), B(35), C(87), D(56), E(0) #297326
詳解 (共 1 筆)
#231938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準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七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其交易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
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解:想要扣除,除非數筆交易所得都是實際資料,因A股非實際所得所以無法扣除B的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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