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 ) 下列何者非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A)個人投資國內公司獲配的股利總額
(B)在國內家庭幫傭取得之薪資
(C)個人的專利權在國外提供他人使用所取得 之權利金
(D)國內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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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0), C(515), D(32), E(0) #297323

詳解 (共 1 筆)

#1457085
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下列各項所得:
(A)-->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B)-->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C)應更改為國內。-->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D)-->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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