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所稱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年資的採計方式為:
(A)專任之年資,兼任年資不計
(B)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C)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年資,以四分之一計算
(D)專、兼任年資一體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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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320), C(25), D(118), E(0) #120356

詳解 (共 2 筆)

#311134

第 11 條 本條例所稱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年資,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年資,折半 計算。 大學校院附設醫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兼任同校臨床學科教師,從事臨床教學 工作,其聘任、升等審查基準與程序、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等,經所屬學 校比照專任教師辦理,並納入校內章則規範,且未支給兼任教師薪資者, 報教育部審查同意後,其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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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9465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第 11 條
本條例所稱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年資,專任原則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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