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內民國86年特殊教育法,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百分之幾?
(A)二
(B)三
(C)四
(D)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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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8), C(1), D(159), E(0) #55102
統計: A(1), B(8), C(1), D(159), E(0) #55102
詳解 (共 1 筆)
#1397582
| 特殊教育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
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
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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