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注意事項」中明訂體育班及運動代 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包括課程應授時數)以不超過幾小時為原則?
(A) 1小時
(B) 2小時
(C) 3小時
(D) 4小時
統計: A(4), B(244), C(3235), D(466), E(0) #427476
詳解 (共 9 筆)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 (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 修正)
(一)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依運動種類、訓練強
度、內容及週期等,由各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以每日至多三小
時為原則(包括課程應授時數),避免過度訓練及運動傷害。
程綱要所列之彈性學習節數中調整,於上課日之第六節課起實施;必要
時,並得自各該主管機關所定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
則之非學習節數或例假日等適當時間實施。
是法規有改嗎?為什麼我在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上看到的是" 每週以六節至十節為原則"
第 十四 條
體育班課程之實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一)體育班課程,應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
(二)專項術科課程,每週以六節至十節為原則,得自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列之彈性學習節數中調整,於上課日之第六節課起實施;必要
時,並得自各該主管機關所定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之非學習節數或例假日等適當時間實施。
第 十四 條
體育班課程,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體育班課程實施規範及體育班體育專業領域
課程綱要實施,自一百零八學年度,依照不同教育階段逐年辦理,並符合下列規定
: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一)部定及校訂課程所開設之體育專業課程,國民小學合計每週以六節至七節,
國民中學以六節至八節為限,並以上課日之第六節課以後實施為原則。
(二)前目體育專業課程,於出賽期間,必要時,並得自各該主管機關所定國民小
學、國民中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之非學習節數適當時間實施。
(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體育專業課程,應以提升學生健康及體適能為主,著重
多元運動能力之發展。
二、高級中等學校:體育專業科目,包括體育專業學科及體育專項術科,合計應達
五十學分;體育專業學科,每週以二節為原則,體育專項術科,每週以六節至
十節為原則,並得自各類科教學時數中調整。
體育班得利用晨間、例假日或寒、暑假,對學生實施課業輔導及集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