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下列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的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子女不得提起否認之訴
(B)子女婚生否認之訴,應自夫妻之一方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C)子女婚生否認之訴,應自夫妻之一方知悉該子女出生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D)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之生父,得提起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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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956), C(50), D(109), E(0) #194753
統計: A(21), B(956), C(50), D(109), E(0) #194753
詳解 (共 4 筆)
#328259
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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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38
依第1063條,可以提否認之訴的,限定是夫妻的一方或子女。
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生之生父者,不能提否認之訴。 舉例說明, 甲男(浪蕩子)為丙之生父,拋棄了懷孕中乙女 乙女懷丙時,真心愛乙女的丁男,決定與乙結婚並照顧丙, 多年後,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之生父甲,說丙是我的小孩 不負責任的人,為什麼要給他權利破壞他人婚姻 而且丙也有法律上的父母啦~ 因此法律限定提否認之訴的為夫妻的一方或子女。 小小淺見~
結論:
受推定之父、生母、子女均有否認權;與該子女有真實血緣關係之生父,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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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499
D是指隔壁老王,和有婚妻子生出新生兒。 而婚姻存續中的夫、妻 :子女婚生否認之訴,應自夫妻之一方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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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078
(D)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之生父
這句我看不太懂@@有高手可以翻成白話文嗎@@
這句我看不太懂@@有高手可以翻成白話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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