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哪一類企業經營者對於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原則上不負無過失責任?
(A) 商品的設計業者
(B) 商品的經銷業者
(C) 從海外輸入商品、服務之業者
(D) 生產、製造商品的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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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 B(1004), C(365), D(131), E(0) #351689

詳解 (共 8 筆)

#393367
 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無過失責任」之規定主要是在第 7 條第一項:「從事
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
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
性。」第二項:「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
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第三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
二項規定,致產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
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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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64
樓上的你完全看反了!!
是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要負無過失責任 即不管有無過失都要負起責任
經銷商負的是過失責任 例如賣過期的東西 還是壞掉的東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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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356
無過失責任就是不論是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為,都需要負責,
簡言之:就是受到損害時,就算他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皆要負賠償責任的意思。
我們在法律上將無過失責任定義為:侵權行為之成立不以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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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789

原則上"不負"無過失責任 =  要負過失責任?
題目有沒有錯啊~應該改成     原則上不負"無"過失責任  →  原則上不負過失責任?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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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4154
消保法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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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255
不知道這次毒澱粉
會考這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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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263
毒澱粉爆發時,考卷還沒出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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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900
第三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
二項規定,致產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
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連帶賠償耶....
應該說B選項不算是"最直接"的負責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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