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特殊教育法(民98)特殊教育之實施,下列哪一項說明較為錯誤?
(A)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B)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三階段實施
(C)具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托兒所、幼稚園及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應通 報主管機關
(D)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 方式應保持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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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420), C(122), D(69), E(0) #89757
統計: A(34), B(1420), C(122), D(69), E(0) #89757
詳解 (共 1 筆)
#55056
第 10 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
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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