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我國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教育主管預算之多少?
(A)1%
(B)3%
(C)5%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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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243), C(8993), D(247), E(0) #431631
統計: A(50), B(1243), C(8993), D(247), E(0) #431631
詳解 (共 5 筆)
#682892
中央4.5%
地方5%
221
6
#2717791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其比率合計應不得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
★《特殊教育法》第9條
中央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其比率合計應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預算4.5%,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
★《憲法》第16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國民教育預算,其比率合計應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35%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
中央政府編列原住民族教育預算,其比率合計應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1.9%
98
0
#685138
記法:五都 地方
47
0
#691940
依據特殊教育法(102.01.23修正公布)第9條第1項的條文內容:「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2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