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我國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教育主管預算之多少?
(A)3%
(B)4.5%
(C)5%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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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7), B(649), C(2906), D(295), E(0) #22651
統計: A(387), B(649), C(2906), D(295), E(0) #22651
詳解 (共 10 筆)
#46366
更正,答案是5%沒錯喔!因為特殊教育法修正案已經於98年10月23日三讀通過了,條文修正如下:
第 九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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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46
原來中央是3%
後來改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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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9
修法了~~ 注意!
中央 4.5%
地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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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9
中央4.5%
地方5%
以上標準為最新特教法
地方5%
以上標準為最新特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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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3
中央4.5%地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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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65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出處:全國法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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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5
此題應該做更正。特殊教育法於98年11月18號公布修訂
第九條修正如下:
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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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2
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視需要補助地方人事及業務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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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62
如果是以98年增修條文來看,應該是 中央4% 地方6% ,答案怎麼會是5%。
是以原條文還是修正條文來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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