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特殊教育法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有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遴聘學者專家、教有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其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
(A)不得超過半數
(B)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
(C)得超過半數
(D)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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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511), C(3), D(95), E(0) #524086
統計: A(54), B(511), C(3), D(95), E(0) #524086
詳解 (共 4 筆)
#774088
|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
|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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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076
|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
|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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