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0年6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之教保服務內容不包括:
(A)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B)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C)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D)提供入小學前之預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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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179), C(318), D(5682), E(0) #219426
統計: A(141), B(179), C(318), D(5682), E(0) #219426
詳解 (共 1 筆)
#194324
幼兒教育與照顧法§12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營養、衛生保健及安全之相關服務。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
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
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服務實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營養、衛生保健及安全之相關服務。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
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
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服務實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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